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仁齐木格,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张卫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