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某与马某、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
被告马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代表人李臻,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马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清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马某驾驶黑AJY223号速腾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01国道肇东市五站镇东侧加油站门前处时,追撞到同向由北向南原告于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起交通事故,经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肇东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2天,诊断:“左尺骨鹰嘴骨折、闭合性颅脑受伤、左髋部挫伤、左肘部皮肤挫裂伤”。共花医疗费15,829.46元。原告经肇东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1、伤残待定;2、医疗终结期三个月;3、护理期四十五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余一人护理);4、营养期六十日;5、误工期一百二十日;6、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人民币8,000.00元整或按实际合理发生额为准”。被告马某驾驶的黑AJY223号速腾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向被告索要医疗费、护理费费等损失时,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驾车行驶,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马某驾驶的黑AJY223号速腾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该车肇事,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因鉴定费属受害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与责任而进行的。肇事车辆投交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未约定鉴定费不负担,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应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鉴定费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鉴定费用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案件的损失而进行的,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故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认定如下:原告医疗费15,829.46元、护理费9,313.00元(50275元÷12个月÷30天=139元×22天×2人+139元×2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00元(22天×100元),营养费3,000.00元(60天×50元),内固定物取出费用8,000.00元、修车费930.00元、鉴定费4,1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内固定物取出费、修车费、鉴定费合计43,372.4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442.00元,由被告马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清春

书记员:孙艳 处理过的文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