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刘某
单既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某某,男,无职业。
被告刘某,男,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单既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刘某,但在诉状中未列明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经查明被告刘某的真实姓名为郭小明,而非刘某,本案属于没有明确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刘某,但在诉状中未列明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经查明被告刘某的真实姓名为郭小明,而非刘某,本案属于没有明确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于某某。
审判长:袁会东
审判员:王斌
审判员:王磊
书记员:端木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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