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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狄浩然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浩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每年一月份一次性付清;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母亲王金凤登记结婚,被告当时只有11岁,跟随母亲王金凤与原告共同生活,一家三口人的生活费及被告上学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2017年原告与被告母亲王金凤诉讼离婚后,被告对身患癌症的原告不闻不问,拒绝与原告见面。原告认为被告未成年即与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长大成人,双方已形成继父子关系,被告作为继子女对年迈重病生活贫困的原告依法负有赡养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狄浩然辩称,被告的一切生活及学习费用均是由被告母亲支出。被告后来因家里生活困难而外出打工,原告对被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并且被告没有工作,孩子尚小,每个月还得支付1600元钱的房贷被告妻子也没有工作,被告也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母亲王金凤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时年13周岁,随母亲一起同原告生活。2017年,原告与被告母亲王金凤经本院判决离婚。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狄浩然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风,被告狄浩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母亲再婚后,被告于13周岁与原告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母亲共同抚养被告。原、被告形成抚养关系。现原告年老多病,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赡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狄浩然自2017年11月份开始每月给付原告于某某赡养费400元,于每月1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狄浩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环宇

书记员: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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