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忠信,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训荣,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晓云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忠信与被告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忠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忠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栾 丽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书记员:齐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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