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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东,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峰,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

审判员 丁哲

书记员: 毛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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