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心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赞皇县人,住该村。
原告:于心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赞皇县人,住该村。
原告:于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赞皇县人,住该村。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系三原告外祖母。
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于瑞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肖和峰,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心彤、于心田、于沛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心彤、于心田、于沛、法定代理人张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心彤、于心田、于沛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于心彤、心田、于沛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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