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心彤、于心田等与张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心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赞皇县人,住该村。
原告于心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原告于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三原告外祖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于瑞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赵彦飞,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瑞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被告于秀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原告于心彤、于心田、于沛与被告张某某、于瑞香、于秀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方于2017年7月31日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争执财产未经继承分割确权,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此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心彤、于心田、于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于心彤、于心田、于沛负担。

审判员  郑国军

书记员:刘耀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