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于某某
刘某
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某某,住香河县。
原告:于某某,住香河县。
被告:刘某,住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于某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在担任村书记时,为他人办事收受财物,涉嫌违法违纪,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的财物亦应一并解决,故二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某、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在担任村书记时,为他人办事收受财物,涉嫌违法违纪,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的财物亦应一并解决,故二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某、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邳万树
书记员:张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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