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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国与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某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建国
冯娟娟
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丁文红(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承某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杜振洲
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建国,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冯娟娟,住隆化县。系原告外甥女。
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福地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福,经理。
破产管理人承某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住所地承某市温家沟路北1号承某市物价局。
负责人刘亚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文红,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承某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荣顺村向阳汽修对面。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振洲,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国与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某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国于2015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于建国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于建国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玉华
审判员:黄玲玲
审判员:苏颖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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