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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