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广发(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肖爽,系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
原告于广发诉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广发委托代理人肖爽、被告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将车卖予原告于广发,并已实际交付及过户,合同真实、有效,对于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以合同中约定车辆系未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为由,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辩称,合同中约定无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指未有正在发生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及经济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原告购买系2006年丰田越野二手车,本院认为被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比较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广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6.00元减半收取2318.00元由原告于广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琦
书记员: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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