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广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兵,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于广发,医生,现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宋伟,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王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