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
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
王某
任洪伟(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伟,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某某,男,汉族。
原审原告王某与原审被告于某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山区法院做出(2016)黑090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
被告于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于某及委托代理人司荣涛,被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任洪伟,原审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被上诉人王某举出新的证据,一份上诉人于某2016年10月12日签字的《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00元,退回上诉人于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00元,退回上诉人于某。
审判长:孙燮文
书记员:曲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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