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彭某
朱某某
朱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被告朱某某,男,成年,住曲阳县。
被告朱某,男,成年,住曲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负责人吴向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被告彭某、朱某某、朱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某、朱某某、朱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对被告彭某、朱某某、朱某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对被告彭某、朱某某、朱某的撤诉。
审判长:江素平
书记员:徐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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