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秦皇岛市轻舟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香格里4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75548455XC。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世恒,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小某与被告秦皇岛市轻舟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小某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50元,减半收取计550.25元,由于小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爽
书记员: 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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