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利诉张宝华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利
张利(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张宝华
张震

原告于某利。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华。
委托代理人张震。
于某利与张宝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辩及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9905元,有被告写有欠条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宝华给付原告于某利工资款29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辩及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9905元,有被告写有欠条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宝华给付原告于某利工资款29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