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苏耀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
被告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受理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振斌
书记员: 孙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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