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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葛某某与于某某、李汉民等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葛某某
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李汉民
周凤岭

申请人于某某。
申请人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李汉民。
被申请人周凤岭。
申请人于某某、葛某某与被申请人于某某、李汉民、周凤岭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于某某、葛某某以于某某、李汉民、周凤岭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清算申请,要求对定兴县京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定兴县京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7条规定,应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清算申请,于某某、李汉民、周凤岭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公司清算,故被申请人主体并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于某某、葛某某的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定兴县京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7条规定,应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清算申请,于某某、李汉民、周凤岭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公司清算,故被申请人主体并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于某某、葛某某的清算申请。

审判长:周玉斌
审判员:胡进根
审判员:丁晚屏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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