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学书
左立福(黑龙江牡丹江七星法律服务所)
黑龙江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姜臣耀(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学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左立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黑龙江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平安街89号-A,组织机构代码66387163-2。
法定代表人齐桂英,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臣耀,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学书与被告黑龙江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学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学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学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50元,由原告于学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于学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学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50元,由原告于学书负担。
审判长:穆海东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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