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大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泽,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明,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第三人: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恒运大厦B座8楼。
法定代表人:吴彦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学,该公司员工。
原告于大山与被告李某、第三人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于大山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大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大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大山负担。
审判员 王春蚕
书记员: 赵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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