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大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被告:何某
于大某诉何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立案。原告于大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大某是因已与二被告进行协商且二被告已实际部分履行给付义务而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大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于大某负担。
审判员 韩雪松
书记员: 钟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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