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英,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分别于2019年3月8日、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之产权过户给原告,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将诉请变更为:1.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购房款59.5万元。第二次庭审时,结合庭审情况,原告又将变更后的诉请2金额调整为49.5万元。而被告则辩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本案涉嫌套路贷犯罪,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出具立案决定书。通过两次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对合同履行情况的陈述亦存在一些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特征之处,故结合案情及相关情况,本院认为本案存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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