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圆圆。
原告:赵某某。
原告:张永漾。
被告:邱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圆圆、赵某某、张永漾诉被告邱某某、衡水捷弘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圆圆、张永漾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圆圆、张永漾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书记员:张树花 [键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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