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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韩海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2018)沪0110民初21503号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海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韩海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倪晓琳、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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