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峰,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念臣,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欢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石合群,经理。
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兵。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马欢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健康权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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