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峰,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念臣,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欢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石合群,经理。
  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兵。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马欢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健康权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