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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力与刘某某、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国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法定代理人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耿菊,
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担、反驳、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佳木斯市。
被告
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郎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784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力与被告刘某某、
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三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国力与被告刘某某、
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三被告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国力撤回对被告刘某某、
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于国力负担。

审判员 杨世宇

书记员: 张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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