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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园园与商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园园
赵鹏飞(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商某某
齐某某

原告:于园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
被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
原告于园园与被告商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当事人原告于园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园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商某某偿还借款605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500元,被告齐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要求被告方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商某某于2016年7月份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60500元,但经原告向被告方要求偿还借款时,被告方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商某某辩称,借钱属实,但我已经偿还原告11000元而不是10000元,这11000元是分两次还的,同意原告主张的利息,但现在我的生意不好,一时还不了。
被告齐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庭审调查,应认定被告商某某现欠原告借款50500元,被告商某某应偿还原告该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被告齐某某对被告商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商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于园园借款50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齐某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承担50元,二被告承担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庭审调查,应认定被告商某某现欠原告借款50500元,被告商某某应偿还原告该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被告齐某某对被告商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商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于园园借款50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齐某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承担50元,二被告承担607元。

审判长:刘金龙

书记员: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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