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
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纸厂,住所地秦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厂厂长。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纸厂、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纸厂、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运费款149436.72元及利息(直至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运费款共计149436.72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陈某某多次承诺给付,但是被告方又多次推脱,导致至今日未能给付。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秦某某豪峰福利纸厂未作答辩。
陈某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纸厂拖欠原告于某某运费149436.72元。经原告于某某催要,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纸厂未偿还运费。
以上事实,有欠条、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纸厂应当及时给付原告运费,未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陈某某给付运费,因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不予支持。
秦某某豪峰福利纸厂、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纸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某某运费149436.72元及利息(利息以149436.7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计1644元,由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纸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铁民
书记员: 薛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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