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姿,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盛屏,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于向成与反诉被告戴某、被告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反诉原告于向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向成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 霞 人民陪审员 潘淑新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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