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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吉水与刘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吉水
姜长海(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董娅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吉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长海,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娅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吉水与被告刘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双方于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庭外和解)。
原告于吉水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吉水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吉水负担。

审判长: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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