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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河北承某双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某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承某双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沙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某蓝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牛宝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达,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某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黄宝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强,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某某与河北承某双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某蓝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某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6.5元,减半收取计395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陈晓冲
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

书记员: 吴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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