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某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承某双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沙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某蓝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牛宝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达,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某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黄宝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强,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某某与河北承某双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某蓝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某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6.5元,减半收取计395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陈晓冲
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
书记员: 吴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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