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吴戴弟
蔡晓静(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张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戴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蔡晓静,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戴弟、蔡晓静,被告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货车司机,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按交通运输业标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对于世德、洪兰珍按农村居民予以支持,对于大君、于上童按城镇居民予以支持。因本次事故致原告于某某三级伤残,Ia值为10%,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予以适当支持,赔偿数额认定为20000元为宜。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02813.77元,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张某根据过错负担。因肇事车辆冀B×××××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属于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20800元,与其先期垫付的10000元相抵后,实际再赔偿原告于某某1108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某某损失合计291006.9元[(702813.77元-120800元)×50%];
三、被告张某先期垫付的8000元医疗费,由原告于某某返还给被告张某。
上述一、二、三项赔偿款及返还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原告于某某393806.9元,给付被告张某垫付款8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25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3018元,原告于某某自负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货车司机,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按交通运输业标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对于世德、洪兰珍按农村居民予以支持,对于大君、于上童按城镇居民予以支持。因本次事故致原告于某某三级伤残,Ia值为10%,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予以适当支持,赔偿数额认定为20000元为宜。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02813.77元,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张某根据过错负担。因肇事车辆冀B×××××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属于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20800元,与其先期垫付的10000元相抵后,实际再赔偿原告于某某1108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某某损失合计291006.9元[(702813.77元-120800元)×50%];
三、被告张某先期垫付的8000元医疗费,由原告于某某返还给被告张某。
上述一、二、三项赔偿款及返还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原告于某某393806.9元,给付被告张某垫付款8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25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3018元,原告于某某自负239元。
审判长:孙桂珍
审判员:杨帅
审判员:顾根启
书记员:蒲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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