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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乔某某、于运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乔某某
于丽美
于运来

原告于某某,农民,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农民,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于丽美,住秦皇岛市昌黎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于运来,农民,现住昌黎县。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乔某某、于运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志玮

书记员:郭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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