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冰冰,廊坊市安次区兴安市场以勒文化用品经营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久保,出租车司机。
被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88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静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冰冰诉被告魏久保、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冰冰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冰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冰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诉前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于冰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李宝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