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于兴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原审被告于兴伟的妻子)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地质队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于2015年3月3日以一方当事人于兴伟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为由,作出(2015)庆高新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审理该案,但原审并未对于兴伟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进行查明,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庆高新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兴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志晶 审 判 员 刘 放 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
书记员:王奕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