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全德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全德,男,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住庆安县。

再审申请人于全德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全德申请再审称,关于粮食直补款问题,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标注只是2004年的粮食直补款,原判决对此进行扩大化理解,直接将双方日后的权利义务进行超出该约定的解释,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6)黑12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判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于全德与李某就涉案土地发生争议,双方于2006年4月4日经庆安县发展乡合同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第三项:由于国家一免两补政策出台,粮食直补由甲方(李某)领取,良种补贴由乙方(于全德)领取,农业税款1380.00元(2004年至2005年农业税款1400.00元,2004年粮食补贴款490.00元,共计1890.00元)由乙方给付甲方;第四项:2006年至2007年农业税款2006年12月30日前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往后以此类推。该协议对粮食直补款的领取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能体现只是2004年的粮食直补款领取问题。故于全德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全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书记员:韩喜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