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郭楠(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楠,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棕锋,该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朱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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