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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董金朋与董某某、河北宏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董金朋
董某某
李越明
河北宏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董金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宏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董金朋诉被告董某某、河北宏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董金朋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董金朋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董金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于某某、董金朋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董金朋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董金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于某某、董金朋担负。

审判长:郭玉松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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