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董金朋
董某某
李越明
河北宏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董金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宏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董金朋诉被告董某某、河北宏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董金朋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董金朋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董金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于某某、董金朋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董金朋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董金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于某某、董金朋担负。
审判长:郭玉松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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