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明,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2元,保全费3520元由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琳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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