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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李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战,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柏,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文安县。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0层东侧。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俊营

书记员: 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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