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保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饶河县。委托代理人:姜笑雨,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
于保国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保国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保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于保国负担。
审判员 孙雁喜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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