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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赵某交通运输局、河北省赵某公路管理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王石磊(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赵某交通运输局
黄斌(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赵某公路管理站
赵颖锋(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石磊,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苏京周,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斌,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赵某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兰雪松,
委托代理人赵颖锋,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交通运输局、河北省赵某公路管理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庭审中查明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交通运输局、河北省赵某公路管理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庭审中查明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晓辉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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