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葛如贵,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海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河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立波 审 判 员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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