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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
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承担。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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