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会军
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刘敏
乞某
乞同胜
宋福霞
王浩成
原告:于会军。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辩论等事宜。
原告
委托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路名苑小区。
负责人刘敬国,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敏。
被告:乞某。
法定代理人:刘敏,系乞某之母。
被告:乞同胜。
被告:宋福霞。
被告:王浩成,个体户。
原告于会军与被告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会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会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于会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于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会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于会军负担。
审判长:孟庆柳
书记员: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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