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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军与张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会军
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孙晓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于新亮(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刘敏
乞焕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孙绪阳(河北南宫民信法律服务所)
乞同胜
乞焕新
宋福霞
王浩成

原告于会军。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晓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晓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晓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路名苑小区。
负责人刘敬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敏。
委托代理人乞焕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绪阳,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乞同胜。
委托代理人乞焕新,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绪阳,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宋福霞。
委托代理人乞焕新,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绪阳,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浩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孙绪阳,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于会军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北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支公司)、刘敏、乞同胜、宋福霞及王浩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庆柳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志廷,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洛北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荣军、孙晓杰,被告德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新亮,被告刘敏、乞同胜、宋福霞委托代理人乞焕新、孙绪阳,被告王浩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绪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13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鲁N×××××/鲁N×××××挂重型半挂车沿邢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4公里加480米处时驶入逆行,与对行的乞伟无证驾驶的冀E×××××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乞伟死亡,冀E×××××小型客车乘车人刘敏、于会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月7日,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502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乞伟负次要责任,刘敏、于会军无责任。
又查明,鲁N×××××/鲁N×××××挂重型半挂车的登记车主为洛北公司,实际车主为李某某,张某某是该车司机,该车辆在德州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两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均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6日。
又查明,被告刘敏系死者乞伟的妻子,乞同胜是死者乞伟的父亲,宋福霞是死者乞伟的母亲。冀E×××××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均为王浩成。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于会军的损失应由被告依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鲁N×××××/鲁N×××××挂重型半挂车在德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该车实际车主承担。在本次事故中由于造成一人死亡,包括原告在内的两人受伤,鲁N×××××/鲁N×××××挂重型半挂车投保的交强险应预留另一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被告乞同胜、宋福霞之子、被告刘敏之夫乞伟当场死亡,因乞伟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乞伟的亲属在继承遗产限额范围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王浩成作为冀E×××××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事发前将该车辆交由乞伟管理和使用,在本次事故中无重大过错,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5000元要求返还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会军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会军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09831.77元。
三、被告乞同胜、宋福霞、刘敏在继承乞伟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于会军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88727.9元。
四、驳回原告于会军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将上述款项汇至南宫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人民法院。账号:13×××1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于会军的损失应由被告依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鲁N×××××/鲁N×××××挂重型半挂车在德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该车实际车主承担。在本次事故中由于造成一人死亡,包括原告在内的两人受伤,鲁N×××××/鲁N×××××挂重型半挂车投保的交强险应预留另一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被告乞同胜、宋福霞之子、被告刘敏之夫乞伟当场死亡,因乞伟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乞伟的亲属在继承遗产限额范围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王浩成作为冀E×××××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事发前将该车辆交由乞伟管理和使用,在本次事故中无重大过错,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5000元要求返还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会军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会军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09831.77元。
三、被告乞同胜、宋福霞、刘敏在继承乞伟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于会军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88727.9元。
四、驳回原告于会军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将上述款项汇至南宫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人民法院。账号:13×××1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孟庆柳

书记员: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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