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翔集团安装分公司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
委托代理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旭日东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燕北新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冬,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刘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旭日东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
被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旭日东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旭日东升公司)、刘雪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谊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绯璠、史诠参加评议,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丽艳,被告旭日东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艳冬,被告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雪某与被告倪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旭日东升公司原为刘雪某与倪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并经营,在刘雪某与倪某某经营旭日东升公司期间,刘雪某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5年5月14日以该公司名义向原告于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和11万元,并出具借据两份。其中在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旭日东升公司于每月的30日支付利息6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30日归还本金。在借款金额为11万元的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8月14日。在该两份借据上均加盖了旭日东升公司的公章。刘雪某、倪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与孙洪臣签订转让协议,将旭日东升公司有偿转让给孙洪臣经营。在孙洪臣提供转让协议上,双方约定“甲方(孙洪臣)承接乙方(倪某某、刘雪某)原法人倪某某,刘雪某的‘旭日东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后,原法人倪某某和刘雪某与‘旭日东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承接后无关。如发生债务纠纷或经营业面及业务纠结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倪某某对该协议约定无异议。在双方就转让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备案的是刘雪某与孙洪臣签订的旭日东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倪某某与韩丽燕签订的旭日东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雪某将旭日东升公司70%股权无偿转让给孙洪臣,倪某某将旭日东升公司30%股权无偿转让给韩丽燕。旭日东升公司股东由原来的倪某某和刘雪某变为现在的孙洪臣和韩丽燕。
以上事实有原告于某某提供的2014年12月1日借条一份,2015年5月14日借条一份。工商档案一份,被告旭日东升公司提供的广告公司转让协议一份,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旭日东升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旭日东升公司的现法定代表人孙洪臣在2015年12月22日与刘雪某、倪某某签订的旭日东升公司转让协议中约定,其承接后之前的债务与其无关,由倪某某和刘雪某承担,但该协议是其双方内部约定,对他人不具有约束力,而且在双方转让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也无此约定,双方在工商登记中体现的只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在刘雪某作为旭日东升公司经理并以旭日东升公司名义借款的情况下,旭日东升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倪某某作为旭日东升公司的原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对其丈夫刘雪某的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给付该借款,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倪某某、刘雪某可与旭日东升公司共同对该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倪某某关于通过于某某女儿刘丽还过于某某3万元的主张,由于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于某某主张的利息4 200.00元,由于在2014年12月1日借款10万元的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间每月支付利息600.00元,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借款期间也已超过7个月,因此,对其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旭日东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雪某、倪某某给付原告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利息4 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513.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旭日东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雪某、倪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待执行时随案件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谊兰 人民陪审员 李绯璠 人民陪审员 史 诠
书记员:王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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