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步绍杰(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袁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
原告于某某,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步绍杰,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某区泉发路6号。
负责人秦万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俊清、步绍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袁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某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袁某驾驶的津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袁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46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天=600元;因原告于某某系霸州市胜芳镇居民,由于原告于某某及其护理人均未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予以佐证其主张的误工费用,故护理费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3664元÷365天×6天计225元;误工费按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2580元÷365天×6天计371元;交通费24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300元,因原告未提供其治疗医院的相关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446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371元、护理费225元、交通费24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5903.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袁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某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或邮寄至霸州市法院立案庭)。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袁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某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袁某驾驶的津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袁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46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天=600元;因原告于某某系霸州市胜芳镇居民,由于原告于某某及其护理人均未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予以佐证其主张的误工费用,故护理费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3664元÷365天×6天计225元;误工费按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2580元÷365天×6天计371元;交通费24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300元,因原告未提供其治疗医院的相关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446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371元、护理费225元、交通费24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5903.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袁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某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菲
书记员:马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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