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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温媛媛,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邸志鹏,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卢龙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某、于某某两家系刘田各庄镇后下荆子村村民,为东、西邻居,谢某某家居西。2014年4月18日在后下荆子村村长李会军主持下,谢某某、于某某居住的第30排房户就房屋规划达成一致意见:基础标高12.95米,房顶标高3.5米,跨度8米,以杨云地基上皮为准,2014年5月29日刘田各庄镇政府关于陈翟坨村等三十七个村村庄规划报批向卢龙县人民政府提交请示,内容:卢龙县人民政府,我镇陈翟坨村、后下荆子村等村庄规划编制已完成。该规划充分征求了村民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认为该三十七个村村庄规划切实可行,现报请县政府审批。2014年6月6日卢龙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村庄规划成果报批批复(卢政函[2014]33号)及111个村庄名单,内容:刘田各庄镇等乡镇: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村庄规划成果报批的请示》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111个村村庄规划。要求按照规划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该规划。111个村庄名单中包括后下荆子村。2015年6月25日谢某某经村委会同意,要翻建老房,2015年7月5日经刘田各庄镇政府批准按照村镇规划进行翻建。后谢某某雇佣建筑工人进行施工,地梁打完后,于某某阻止谢某某继续施工,认为谢某某翻建新房影响于某某家采光,且谢某某翻建房屋跨度及手续不合法,经后下荆子村委会调解未果,故谢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于某某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谢某某经村、镇两级政府批准按村规划翻建房屋,手续健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谢某某按规划翻建房屋不影响于某某通风采光,故于某某不应阻止谢某某按村规划翻建房屋。谢某某要求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诉讼中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按照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后下荆子村村规划建房,被告于某某不得妨害。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于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确认。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翻建房屋申请书上虽然没有得到东邻居于某某的签字认可,但该申请已经得到村委会和刘田庄镇人民政府的批准,且谢某某的房屋翻建标准符合县政府对其所在村的规划要求,应认定谢某某建房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于某某无权阻止谢某某翻建房屋。原审法院对此所作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彦军代审判员崔冬望代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刘 东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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